根据《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修订<贵州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宣传提纲>等文件的通知》(黔迁指办发〔2017〕8号)中第20条规定:住房补助、旧房拆除奖励和群众自筹资金统筹用于住房建设。由于安置点由县统一建设,建设土地由政府提供,住房补助资金和旧房拆除奖励资金,都不能直接发放给搬迁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