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新一轮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宣传提纲
贵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编印
目 录
一、背景和意义 - 3 -
1。 贵州为什么要实施易地扶贫搬迁? - 3 -
2。 易地扶贫搬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 3 -
3。 易地扶贫搬迁指导思想是什么? - 4 -
4。 "十三五"期间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 5 -
二、搬迁对象 - 5 -
5。 哪些人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 - 5 -
6。 易地扶贫搬迁如何申请,工作流程是什么? - 6 -
三、安置方式 - 6 -
7。 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方式有哪些? - 6 -
四、工程建设 - 7 -
8。 易地扶贫搬迁的安置点是如何选择的? - 7 -
9。 安置点建设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 8 -
10。 住房建设标准是什么? - 8 -
11。 住房建设都有什么方式? - 8 -
五、补助政策 - 9 -
12。 "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享受哪些补助政策? - 9 -
13。 易地扶贫搬迁人口需不需要自筹费用? - 10 -
六、退出和后续扶持政策 - 10 -
14。 搬迁后原有旧房如何处理? - 10 -
15。 搬迁后原有土地如何处理? - 10 -
16。 搬迁后有哪些保障措施? - 11 -
七、工作管理 - 12 -
17。 易地扶贫搬迁实行什么管理体制? - 12 -
18。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能否提前启动? - 13 -
贵州是全国唯一贫困人口超过600万的省份,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贫困人口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这些地方通水、通路、通电等成本很高,贫困人口很难实现就地脱贫,即使短暂实现脱贫,返贫率也很高。为此,国家对这部分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帮助他们从那些生活条件极度恶劣的地区搬出来,妥善解决居住、看病、上学等问题,并通过统筹谋划安置区产业发展与群众就业创业,确保他们生活有改善、发展有前景,是最彻底、最有效的脱贫途径。
(1)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资源整合、组织协调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尊重群众意愿,在搬迁对象、安置去向和安置方式的确定上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不搞强迫命令,防止以易地扶贫搬迁之名搞“运动式”搬迁。
(2)量力而行,保障基本。严格控制安置住房面积,同步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不搞政府大包大揽,防止出现因建房致贫返贫。
(3)扶贫和生态相结合,精确瞄准。统筹扶贫和生态两个功能,重点向50个贫困县和三大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倾斜,向深山区、石山区和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贫困村组倾斜。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自愿的基础上,努力做到应搬尽搬,尽量实现自然村整体迁出。
(4)搬迁与安置并重,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需求。科学编制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整合部门资源,统筹安排建房、搬迁、就业、保障、配套和生态修复等关键环节的工作,通过扶持生产和就业,使移民搬迁后生活逐步超过原有水平脱贫致富。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全国易地扶贫搬迁电视电话会议及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抢抓中央新一轮扶贫开发的历史机遇;坚持群众自愿、积极稳妥方针,坚持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以脱贫致富和生态修复为目标,以改善民生和移民增收为核心,以改变生存环境和发展条件为主线,加大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贫困人口搬迁力度;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模式和组织方式,完善相关后续扶持政策,把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与生态保护、小城镇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结合起来,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结合起来,实施精准移民与强化成效考核结合起来,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就业、有保障。
用5年时间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深山区、石山区、生态环境脆弱、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贫困群众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期间确保搬迁13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到2020年,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享有便利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收入水平明显提升,迁出区生态环境有效改善,与全国人民一道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中央明确“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是“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结合贵州实际情况,“十三五”时期确保搬迁13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坚持以自然村寨整体搬迁为重点,坚持贫困程度最深的村寨优先搬迁。符合整体搬迁的自然村寨,非贫困人口可以一同搬迁;零星搬迁的必须为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
“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标准为:(1)生存环境差、人地矛盾突出、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地方;(2)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不宜开发的地方;(3)距城镇和交通干道较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难以延伸的地方;(4)村寨人口规模较小(50户以下)、贫困发生率高(50%以上)、扶贫成本大的地方;(5)地质灾害多发、安全隐患较大的地方。
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可向当地乡(镇)、办事处提出易地扶贫搬迁书面申请。工作流程如下:
农户提出易地扶贫搬迁书面申请——村委会、乡(镇、办事处)政府、县级移民部门逐级审核公示——搬迁群众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签订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下达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安置方式以就业和增收为核心,以城镇化安置为主,提倡多元化安置。适宜集中安置的,依托县城、集镇、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和农民新村进行安置,也可以依托安置区已有条件由政府回购安置房插花安置,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等,充分尊重搬迁群众意愿,满足搬迁对象多元化需求。
——城镇安置。主要依托交通通达、商贸活跃的县城、小城镇建设移民安置点。优先采购存量保障房、商品房安置。采购价格由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严格控制在搬迁群众的承受能力以内。
——产业园区安置。主要依托工业园区、农业园区安置,根据园区用工需求确定搬迁安置规模。离城镇较近的优先采购存量保障房、商品房安置。
——旅游服务区安置。主要依托山水风光、民族风情、旅游资源开发潜力大、能够提供旅游服务就业岗位的服务区建设安置点。
——农民新村安置。依托交通便利的农民新村,引导本行政村内搬迁群众依托既有承包地从事生产经营,就近集中安置。
——插花安置。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当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安置。
——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搬迁对象可以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
申请分散自行安置的需满足一定前置条件。在城镇租有门面或摊位经商半年以上的、家庭中有一人在城镇有稳定务工渠道并达到一年以上的、在安置区已签订购房合同并已交付定金的,在安置区有父母或子女等直系亲属的,由本人申请,移民部门严格审查,才能办理分散插迁和投亲靠友安置手续,并按标准兑现住房补助资金。
按照有利于城镇化、有利于移民生存发展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搬迁对象意愿,因地制宜,安置点的选取以城集镇、产业园区以及旅游服务区为主,其中重点放在县城和集镇。
围绕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以及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方便搬迁群众生产生活。
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易地扶贫搬迁的住房建设标准原则上为:城镇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中心村和移民新村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每户住房面积根据家庭实际人口合理确定。住房设计、建设简约、安全、实用,符合抗震设防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各县(市、区)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政府承受能力和移民自筹能力制定具体的安置房建设标准,但底线是不能让贫困户因搬迁而负债,因搬迁而影响脱贫。
安置住房优先采用县级政府购置城镇存量保障房、存量商品房方式解决,不具备政府购置城镇存量保障房和存量商品房安置的,可以建设安置房进行安置。
建设安置房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政府统建。由政府在确保住房质量的前提下,按保本微利的原则,通过工程招投标,进行统一建设。另一种移民自建。在政府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筑风格、统一划拨土地、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技术服务的前提下,由移民自主建设住房。房屋设计与城镇规划相衔接,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十三五”期间计划搬迁的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2万元;签订旧房拆除复垦协议,并按期拆除旧房的,每人奖励1.5万元。完成宅基地复垦并经验收合格的,从土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出让收益中再另行给予一定奖励,作为后续扶持启动资金。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2)非贫困搬迁人口,人均住房补助1.2万元,集中安置的可与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人口共享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签订旧房拆除复垦协议,并按期拆除旧房的,每人奖励1.5万元。
(3)鳏寡孤独残(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等特困户,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也可结合民政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
根据国家发改委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易地扶贫搬迁人口需自筹部分费用。筹资额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群众搬迁后,原有旧房必须拆除。为有利于生态恢复建设和复垦,县(市、区、特区)政府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要满足三个基本要求:一是在审批农户易地扶贫搬迁申请时,同步签订旧房拆除复垦协议;二是核定搬迁安置规划时,同步编制易地扶贫搬迁土地复垦项目计划书,结合增减挂钩政策落实复垦措施;三在落实安置房并搬迁入住后及时拆除旧房并完成宅基地复垦,复垦实效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绩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完成宅基地复垦并经验收合格的,可从土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出让收益中再另行给予搬迁人口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群众搬迁后,原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可由当地政府部门结合农业开发、退耕还林和产业扶贫政策,扶持移民对原有承包地和复垦增加的土地退耕改种市场前景好、附加值高的经果林、茶叶或中药材,或发展特色山地高效农业。也可根据当地实际,组织搬迁群众将原有承包地进行流转,收益归原承包者所有。搬迁群众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后,继续享受政府原有各项支农惠农补贴和退耕还林政策。
(1)住房政策。群众搬迁之后,国有土地安置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集体土地安置的,按照农村宅基地进行登记管理。
(2)就业政策。以“5个100工程”建设为依托,积极引导搬迁群众尽快实现就业。加强就业培训,促进搬迁群众实现转移就业,对于吸纳一定比例搬迁群众稳定就业的企业,地方税和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适当减免。大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对于自主创业的,享受创业优惠政策,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公益性岗位重点向搬迁群众倾斜,优先安排“4050”人员和就业困难的家庭成员。
(3)产业政策。省直相关部门将要制定和完善支持性政策,在项目、资金上给予倾斜支持,引导和扶持搬迁群众从事种养业、加工业、乡村旅游和商贸运输等。
(4)社会保障政策。群众搬迁之后,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进行转移、接续。搬迁群众与安置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等社会保障政策。搬迁群众原享有的各项惠农政策不变。按照“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的原则,符合条件的搬迁群众(安置房不作为衡量条件)都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易地扶贫搬迁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各级各部门整合资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攻坚,共同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工作。
省委、省政府重点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统筹领导,组织制定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省委、省政府已成立了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的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具体负责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
各市县党委、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具体实施,督促相关实施主体做好与省级投融资主体的项目资金衔接工作;抓好搬迁对象宣传动员与审查确定、安置区选址、安置用地落实、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开展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做好土地和住房分配、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相关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和村支两委是易地扶贫搬迁的前沿阵地,要切实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认真落实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扎实抓好项目到村、资金到户、措施到人和群众发动等工作。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后,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提前启动实施,省级在次年安排指标时据实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