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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11-30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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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移民系统政务信息公开指导意见

贵州省移民系统政务信息公开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11-11-30 15:12 来源:    浏览量:   字体:[]

为规范移民政务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和《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结合移民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全省移民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移民政务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平安和谐库区为目标,以依法行政、公正便民、讲求实效、便于监督为基本要求,建立公开透明的移民工作行政决策和运行机制,加强对移民工作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移民工作行政效能和透明度,畅通与群众沟通的渠道,保障群众对移民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二)基本原则: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的原则,公开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全面,公开方式应方便快捷。对各类移民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如实公开。

二、移民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移民政务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依申请公开按有关规定办理,本意见主要就主动公开作出规定。

移民政务信息公开,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按照“谁制作、谁审查、谁发布、谁更新、谁负责”的职责要求分级进行,并根据不同的公开内容确定有效的公开形式和相适应的公开时间,做到经常性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内容分段公开,临时性内容及时公开,有政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一)省级移民管理机构:主要公开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移民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的有关政务信息,公开形式以省移民管理机构门户网站和移民政策宣传提纲为主。主要内容如下:

1.全省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领导成员姓名及分工、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及工作制度、人事事项、办公地址、网址、业务联系、咨询、举报、投诉电话;

2.有关移民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查(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及项目审批、移民安置长期补偿试点方案审批、移民安置验收的权限、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期限、应提供的材料目录、以及具体受理部门、办理结果;违反移民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4.省属移民安置建设项目、后期扶持项目基本情况、审批及建设管理信息;

5.移民信访、申诉的受理;

6.其他需要公开、公布的内容。

(二)市级移民管理机构:主要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移  民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移民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的政务信息,公开形式以网站和其它服务平台相结合。主要内容如下:  1.本级移民管理机构职能及相关信息;

2.本级移民管理机构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3.本级行政审批的事项、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期限、应提供的材料目录以及具体受理部门、办理结果;

4.本级移民安置建设项目、后期扶持项目基本情况、审批及建设管理信息;

5.移民信访、申诉的受理;

6.其他需要公开、公布的内容。

(三)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主要公开移民群众关心和涉及移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按照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群众行使监督权的要求,公开形式应注重简便实用,以公告栏、明白纸、办事手册、宣传提纲、广播、电视、报纸和地方政府文告以及听证、邀请移民群众旁听有关会议等为主、网络为辅进行公开。主要公开内容如下:                 1.移民手续办理的程序、条件、时限、应提供的材料目录以及具体受理部门、办理结果;   

2.本级移民工作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相关统计数据,移民各项工作推进情况和工作措施。                                                                                              

3.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处理范围,省人民政府或地方政府发布的“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 

4.实物调查细则和调查成果;

5.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规划)主要内容,主要包括移民补偿投资、征地补偿标准、移民安置方案、专项复建方案等。

6.征地公告,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宅基地申请的标准、程序;

7.县级组织实施的移民安置建设项目、后期扶持项目审批和建设管理信息;

8.有关工程项目移民人口和后期扶持人口核定情况;

9.有关移民资金的兑付、使用情况;

10.移民信访、申诉的受理;

11.其他需要公开、公布的内容。

(四)下列移民政务信息,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不应当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3.机关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

4.与移民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5.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

三、移民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要把政务信息公开与业务工作统筹考虑,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做到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有机构负责,有人员管理,有经费支持,逐步完善公开制度,逐步建立起政务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有条件的县级管理机构应设立移民行政服务中心等,实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规范窗口授权,公开办事流程。有条件的还应设立文件阅览室、资料索取点、公告栏、电子屏幕、联网计算机等供移民群众了解信息,更好地服务群众。

(二)规范公开程序。移民政务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在公开前要按规定进行核实和保密审查,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批准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移民政务信息,应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三)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省、市和有条件的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在互联网上创办本机构门户网站,并在首页链接同级政府和有关移民管理机构门户网站,开展网上咨询、网上办事,切实方便服务对象,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加强协作,注重沟通,把信息公开工作引向深入。没有设立门户网站的,要充分利用当地政府和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的门户网站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移民政务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特别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后期扶持规划以及决定或办理其它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上,应当进一步完善公示和听证制度,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时,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和宣传工作。必要时,还应举行听证会,当面听取政府各有关部门、专家、利害相关方面的意见。要及时总结推广移民政务信息公开中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树立政务信息公开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五)加强保密和信息安全工作。在不公开范围但需要公开的,应单独履行审批程序,并向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当地政府备案。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办事或在与互联网未实行物理隔离的业务系统上办事,应按照“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规定,实行“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既要防止因不公开而侵害移民群众民主权利行为的发生,也要防止因公开不当而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事件的发生。

  主题词:移民 政务信息 公开 指导意见

  贵州省移民局办公室 2011年8月12日印发

  共印1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