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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14349/2024-650524
  • 发布时间:
  • 2016-09-01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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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事指南:《事项告知单》(二)——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办事指南:《事项告知单》(二)——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发布时间: 2016-09-01 14:34 来源:    浏览量:   字体:[]

        《事项告知单》(二)

        一、事项名称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二、办理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移发2011〔45〕号)。

        三、申报条件

        (一)规划报告已经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

        规划报告经市(州)初审并已根据初审意见进行修改;

        (二)规划报告经市(州)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

        市(州)移民部门对按初审意见修改完成的规划报告进行审核;

        (三)市(州)移民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对设计单位修改完成的规划报告进行了审核把关;

        (四)编制完成库区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经维稳部门审查通过。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确定并委托审查单位→召开技术审查会议→形成审查意见→补充完善规划报告→印发审核意见

        五、申报材料

        (一)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报请省级审查的请示;

        2、规划报告(送审本);

        3、市(州)移民部门初审意见及根据初审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说明。

        4、重大专项迁(复)建工程、移民安置点勘测设计报告;

        5、重大(要)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6、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送审本)及维稳部门审查意见;

        7、相关附件(由申请人备齐报告附件)。

        (二)所提供的资料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收件:

        1、没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规划报告的确认意见的;

        2、未经市(州)初审的;

        3、未按市(州)初审意见要求对规划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的;

        4、未按市(州)初审意见对规划报告进行修改;

        5、移民安置方案无县级人民政府意见,以及没有充分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

        6、移民安置点选址不确定或选址不合理,且移民安置点设计深度没有达到初步设计(或等同初步设计)要求的;

        7、重大迁复建专业项目勘测设计没有达到初步设计(或等同初步设计)要求,或对专业迁复建项目(含工矿企业)处理方案,权属人(或主管部门)与水利水电工程业主单位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

        8、重大(要)企业未作资产评估、未达成处理意见的。

        9、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未通过维稳部门审查的。

        六、办理时间及时限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自收到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回复是否受理。对于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及需完善的材料。;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进行省级技术审查;设计单位根据省级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报我局审定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意见。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否

        八、业务申请、投诉地点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联  系  人:吴军

        联系电话:0851-86987178